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胤淮
蔡海關 被告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健晏 被告 藍琨景
藍丰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貳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附表所示借款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連帶保證書(見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3萬2,05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07年5月17日以民事聲請陳報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3萬2,05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為105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13日止,利息計算方式為依年息2.866%按月計息,如有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之部分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邀同被告藍健晏、藍琨景、藍丰谷為連帶保證人,就上開借款與原告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依約定連帶保證人就被告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於1000萬元之限額內,與債務人對於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詎被告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按月應繳納之本息僅繳至106年12月13日,迄今尚欠453萬2,058元未受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規定,被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連帶清償所積欠之款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變更借據契約、105年6月13日之本票一只、授信約定書三份、連帶保證書、催收記錄表、借戶資料查詢單、放款資料查詢單、催告函二份(見司促卷第5頁至第15頁、本院卷第23頁、第35頁至第47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被告藍健晏、藍琨景、藍丰谷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4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一:變更前原訴之聲明(單位:新臺幣元)┌──┬────┬────┬──────┬────────────┐│編號│項目│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違約金請求期間及計算方式│││││及計算方式││││││││├──┼────┼────┼──────┼────────────┤│01│借款│453萬│自106年12月│自107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500萬元│2,058元│13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日止,按年息│2.926%之10%;逾期超過6個│││││2.926%計算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2.926%│││││利息。│之20%計算違約金。│└──┴────┴────┴──────┴────────────┘附表二:變更後訴之聲明(單位:新臺幣元)┌──┬────┬────┬──────┬────────────┐│編號│項目│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違約金請求期間及計算方式│││││及計算方式││├──┼────┼────┼──────┼────────────┤│01│借款│453萬│自106年12月│自107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500萬元│2,058元│13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日止,按年息│2.866%之10%;逾期超過6個│││││2.866%計算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2.866%│││││利息。│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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