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胤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藍健晏 、 藍琨景 及藍丰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參萬貳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伍仟玖佰 肆拾陸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