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陶子安 陳宛宜 被告 徐沄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於民國98年8月1日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將美商花旗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存卷可徵,是就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93年11月4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約定循環信用利息採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並以週年利率15%為上限,倘被告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即喪失期限利益,而逾期還款達1期者,應加付滯納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達2期者,應加付滯納金400元;達3期者,應加付滯納金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滯納金期數以3期為上限。詎被告自106年7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截至106年11月26日結算日止,尚有5萬3,598元(其中含本金4萬9,036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3,062元及滯納金1,500元)及如附表編號1之利息尚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㈡被告復於99年12月14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
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借款金額,如被告不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週年利率3.99%及4.99%計算之利息。又被告逾期還款達1期者,應加付違約金300元;達2期者,應加付違約金400元;達3期者,應加付違約金500元,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以3期為上限。詎被告自106年7月26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109萬6,498元(其中含本金107萬0,044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1萬1,822元、月付金利息1萬3,432元及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2、3之利息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
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信用貸款月結單、月結單、滿福貸月付金利息計算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新臺幣:元)┌─┬──┬──────┬───────────────────────┐│編│項目│請求金額│利息││號││├──────┬────────────────┤││││計息本金│起訖日及計算方式│├─┼──┼──────┼──────┼────────────────┤│1│信用│5萬3,598元│1萬9,889元│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卡│││,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2萬9,147元│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9%計算之利息。│├─┼──┼──────┼──────┼────────────────┤│2│滿福│109萬6,498元│76萬2,282元│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貸│││,按週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3│││30萬7,762元│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99%計算之利息。│├─┼──┼──────┼──────┼────────────────┤│合││115萬0,096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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