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10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被告安瑟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大安 人被告 陳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附表所示產品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總約定書、連帶保證約定書兩份(見本院卷第53頁、第91頁、第111頁)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安瑟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借款期間為106年4月6日起至108年4月6日止,每個月為一期,共24期。利息約定為按年息5.2%(依聲請人新公告指數利率加年率4.12%)計;被告倘未依約按期償付任一筆本金或其他應付款項,就其未付金額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加年率4%計付遲延利息;被告倘未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包括遲延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則被告應自逾期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安瑟國際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林大安、陳梅玉為連帶保證人,就上開債務與原告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依約定連帶保證人就安瑟國際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於本金400萬元範圍內,與債務人對於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詎被告安瑟國際有限公司就應繳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2月6日,迄今尚欠271萬2,579元未受清償,依授信總約定書第18條之規定,被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安瑟國際有限公司自應清償其所積欠之款項。原告於107年1月16日寄發催告通知函與被告安瑟國際有限公司、林大安、陳梅玉。被告林大安、陳梅玉就附表所示之貸款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安瑟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條件約定書、借款到期暨存款抵銷通知(函)、連帶保證約定書兩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企金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15頁、第131頁、第143頁至第145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安瑟國際有限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被告林大安、陳梅玉為安瑟國際有限公司就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林大安、陳梅玉連帶負清償責任,自屬有據。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項目│利息請求期間及│遲延利息請求期│違約金請求期間(民國)及計算││││計算方式│間及計算方式│方式│├──┼───┼───────┼───────┼──────────────┤│01│借款│計息本金為271│自107年1月6日│(1)本金違約金:271萬2,579元│││400萬│萬2,579元,自│起至清償日止依│自107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元│106年12月6日│年息9.2%計算之│,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年息││││起至107年1月5│利息│5.2%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日止按年息5.2%││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5.2%││││計算之利息││之20%計算違約金。││││││(2)利息違約金:自107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年息││││││5.2%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5.2%││││││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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