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3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被告乙○○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回復原狀等事件,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捌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捌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