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7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2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