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680號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複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鳳麟 律師被上訴人 楊景川
林春榮 森明賢 林哲宏 何裕祥
號 劉慧玲 林詩欣 林聖強 陳延慶
樓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複代理人 曹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