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363號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丁○○間因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63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4日本院當庭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958元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