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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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肆佰元(土地面積9.5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