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亞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0,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1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浩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