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庚○○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辛○○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己○○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鍾小真 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業據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7日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
17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經本院於98年8月10日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書在卷可憑。
茲管理人爰依98年8月24日所召開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於98年12月11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為各債權人所不爭執;復管理人已於99年1月8日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分別以嘉義市○○路郵局之郵政國內匯票以雙掛號匯付各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管理人之分配報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正本6紙、雙掛號回執正本6紙附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佩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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