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丙○○及丁○○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5,0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9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9年3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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