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32號

原告 余偲瑋

被告 吳浩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即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61號被告吳浩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11日以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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