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度鑑字第808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808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八一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申誡。
事實台北市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雨農國民小學會計員,於八十四年二月間,出資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萬元,參加其配偶 杜瑞焜 所經營之細穩貿易有限公司並登記為股東,其投資額占該公司資本總額五百萬元之二十二,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細穩貿易有限公司為申辯人之配偶杜瑞焜所經營之家族公司,因其不諳法令,誤將申辯人列為股東,並將股份超過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十,申辯人從未參與公司業務,且已撤銷股東之登記,請從輕處分。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雨農國民小學會計員,於八十四年二月間,投資一百一十萬元於其配偶杜瑞焜所經營之細穩貿易有限公司,並登記為股東,其出資額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五百萬元)百分之十,此項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甲○○在申辯書中是認不諱,並有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單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雖諉稱係其夫杜瑞焜不諳法令誤將其列為公司股東,仍不能解免其違法經營商業之行政咎責,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九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義才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王興仁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古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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