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5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樊蕙君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47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法院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3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7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一)被告袋中本有帶進之「克補+鐵膜衣錠」,證人 陳立翔 只是在檢察官問話時說:沒有看到她(即被告)從架上拿取,只是懷疑等語,故當天少的並不是被告袋中之「克補+鐵膜衣錠」,而是隨 莊明憲 警員去拍照的那一瓶舊包裝(或許應該是卡在架縫中),絕不是袋中帶去或補貨,是後來店員陳嘉俊找出的那罐,更證明被告袋中之「克補+鐵膜衣錠」是本來就放在袋中,如附呈收據由家中帶出。
(二)漏未斟酌之事實:聲請人在MVI-0104.MOV監視錄影畫面的56分15秒,還未走近商品台架前,左手腕金色手提袋就已經晃動,而非經過台架(56分16秒至17秒)才晃動;56分16秒時,聲請人係欲將IPAD放在商品台架上,方便市調,但因空間太小放不進去,故以右手托住消磁鬆脫的IPAD並將之拉平後,再交給左手,使金色手提袋因力學物理自然現象而自然晃動,原確定判決因此「合理懷疑」被告為本件犯行,實屬天大誤會。
(三)被告如平反無罪,是否應賠償被告名譽損失?且被告先後買入4瓶「克補+鐵膜衣錠」當樣品,有2瓶在陳立翔處,是否要告他侵占云云。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及第421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受判決人前曾執同一原因,對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4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業經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66號、104年度聲再字第368號、104年度聲再字第418號、104年度聲再字第515號裁定認為無再審理由、或其再審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在案,此有各該裁定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再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規定,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