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訴人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
王進佳 律師 徐豐益 律師被上訴人 蔡昆山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
蘇小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就「上訴人於原審訴訟程序有無經合法代理」一事,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