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安邦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張永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昆男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安邦、謝昆男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安邦、謝昆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0年4月25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0年6月24日該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2人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罪,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7年、18年在案之事實,復有本院判決在卷可稽,堪認被告2人有逃亡以規避審訊、執行之虞,依前揭規定,自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