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兆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玫妏 、 郭庭言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係請求離婚併附帶請求酌定監護權及給付扶養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第一審僅徵收離婚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第一審審理中,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呂𨑙慧就離婚及監護權部分達成和解,故本院第一審於100年5月31日僅就上訴人即被告郭兆銘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玫妏、郭庭言間請求扶養費事件為判決。上訴人即被告郭兆銘對本院10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益利經核定為1,920,000元(計算式:8,000元/月×2人×12月×10年=1,92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命繳納費用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