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宸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限期補正。
二、補正相對人歷次之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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