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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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吳勃寰 兼法定代理人 吳文能
陳碧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 律師被告 楊宗霖 兼法定代理人 楊昆盛 被告臺中市東勢區區公所上一人代表人 葉玉錦 被告 蕭倍林
張寶煙 即中宏土木包工業社 陳敏智 林忠介 葉阿古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99年度易字第388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劉正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