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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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 陳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慧晴 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原告提起本件「異議之訴」,究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二、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之「訴之聲明」(即原告欲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判決主文應如何記載),並說明原告究係認為本院民事執行處何一強制執行案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請具狀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如原告訴狀記載之新台幣555萬元?若否,則請陳報本件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本件訴訟在客觀上可獲得利益之金額),以利法院核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
四、請提出被告高慧晴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國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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