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抗告人 蕭瑛棋 上列抗告人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建新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