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3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安邦 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
陳煜昇 律師 張永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安邦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羈押,並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於99年8月6日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今證人已交互詰問完畢,應已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必要,爰聲請准予被告曾安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曾安邦聲請詰問之證人尚有 楊芬敏 ,尚未經詰問,恐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自應仍予禁止接見通信,是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於珮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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