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告 蔡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育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