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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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0號
聲請人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ROMLAHTASIM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相對人ROMLAHTASIM之居留證號碼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