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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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七五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三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與被告訂立汽車貨運業委託服務契約,約定原告將其所有之車號00--八一二號營業大貨車靠行登記於被告所經營之弘翔貨運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由被告代辦各項業務,原告每月支付被告靠行服務費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但被告竟於同年(九十年)十月間,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以原告所有之大貨車向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設定動產抵押權,貸款五十萬元(嗣後該債權由日盛集團下之日盛租賃公司繼受),事後被告雖曾書立保證書一紙,保證日後若日盛商業銀行或國稅局查扣該營業大貨車,一切損失由被告負責,但被告並未出面解決,致原告所有之前開大貨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由日盛租賃公司行使占有抵押物之權利,使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影本、切結書影本、臺北市監理處函影本、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各一紙為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七五號刑事卷宗全卷(含偵查卷)。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一百零二萬零七百二十一元及遲延利息,嗣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將聲明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五十萬元及遲延利息,核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與被告訂立汽車貨運業委託服務契約,約定原告將其所有之車號00--八一二號營業大貨車靠行登記於被告所經營之弘翔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由被告代辦各項業務,原告每月支付被告靠行服務費一千五百元,但被告竟於同年(九十年)十月間,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以原告所有之大貨車向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設定動產抵押權,貸款五十萬元(嗣後該債權由日盛集團下之日盛租賃公司繼受),事後被告雖曾書立保證書一紙,保證日後若日盛商業銀行或國稅局查扣該營業大貨車,一切損失由被告負責,但被告並未出面解決,致原告所有之前開大貨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讓日盛租賃公司行使占有抵押物之權利,使原告受有損害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影本、切結書影本、臺北市監理處函影本、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各一紙為證.且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七五號刑事卷宗全卷(含偵查卷)核閱無訛,被告於前開刑事案件中對於原告主張之上述背信犯行亦供承不諱,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之前揭營業大貨車,原告係以九十七萬元購買,靠行於被告所經營之弘翔貨運交通有限公司後,由被告向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權五十萬元,足見該車輛斯時至少仍有市價五十萬元以上之價值,而前揭營業大貨車嗣由日盛租賃公司行使占有抵押物之權利,使原告喪失前開營業大貨車之所有權而受有損害,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五十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核本件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五十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張天民法官林曉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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