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香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住居所地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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