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劉智菱 被告 黃凱隆 法定代理人 黃榮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周靜妮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