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 律師被告己○○
乙○○丙○○丁○○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