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辛○○
壬○○宇○○B○○丙○○己○○酉○○午○○乙○○卯○○未○○申○○宙○○子○○黃○○地○○寅○○癸○○甲○○辰○○○丑○○巳○○天○○戊○○玄○○庚○○亥○○戌○○被告丁○○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0四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就被告丁○○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其他被告A○○部分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