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於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復追加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一百三十五萬元,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