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詹春奇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四一號、第二五九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甲○○、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