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原告鉅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佳陵 律師被告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十一樓之三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號十一樓之三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 伍偉華 律師
范惇律師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八一七室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附註:原告請提出美國客戶支付合泉成系爭鎖卡之證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