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一號
自訴人 林添順 被告台南縣政府財政局被告 張燦鍙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營業處所係設在台南市○○路○段○號,行為地又係台南市區運河邊,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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