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八○號
自訴人 張乃凡 被告 黃煥業 選任辯護人 李淑婉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