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小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小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小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被上訴人魅力演藝經紀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魏雪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佳惠再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婷玉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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