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聯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丙○○住被告美商艾富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北市○○○路○段二四八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街○○○號七樓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