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2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被 告 廖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30日下午2時32分在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
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