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補字第19號
原 告 陳鳳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明德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