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9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怡如
蔡麗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本訂於民國107年2月27日14時9分宣示判決,惟同案共犯楊和穆部分(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88號案件)經本院於107年
2月13日裁定再開辯論,為避免裁判歧異,有待同案共犯楊和穆審結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俟同案共犯楊和穆審結後,另行裁定宣判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梁智賢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