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聲請人 雷至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債條例第11條之1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檢附之資料,核其內容仍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本院於106年12月18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25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聲請人並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具領記錄可稽。嗣聲請人均未遵期補正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本院認有詳予調查訊問聲請人之必要,且給予再次補正資料及預納郵務送達費之機會,乃定於107年2月8日行調查程序,該調查通知書並於107年1月31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然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迄未補正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10元及其餘命應補正之事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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