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 莊增鎰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被告 謝素禎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