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王金 訴訟代理人 方復中 被告 吳金河 被告 許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31,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89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49,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花蓮地迮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