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麥毓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縉諺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麥毓雯、債務人 蔡金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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