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棋瑋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