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976號
上 訴 人  王怡欽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順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0,451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當事人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王怡欽個人,王怡欽
  以個人上訴人名義提出上訴狀,並非合法,請補正並提出合
  法上訴狀,或到院補蓋吉鍵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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