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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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78號
原 告 林振峰
被 告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玲間撤銷調解筆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起訴狀中未載明如主文所示之法定程式要件。準
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
補正其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
容,如未依期補正任一事項,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