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067號
原 告 高宇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玉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
5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381元,其
中除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計4,151元部分,為原告因被告過
失傷害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財損計6,230元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
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