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原   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鐵城
訴訟代理人  黃建榮
訴訟代理人  吳珮彤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律師
被   告  黃玉梅
被   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   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   告  鄭淳徽
被   告  李金憙
被   告  樊毓麟
被   告  黃漢銓
被   告  許婉真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前列八人共同
複代理人   楊雅馨 律師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金額轉換■及如附表所示息、違約
金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黃玉梅等於民國■日期轉換■年間邀同被告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共__筆計
■金額轉換■,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常備兵役後滿
1年之日起每筆分2期,每滿6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詎被告於■日期轉換■間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
並已逾月以上,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提出借據為證,其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
在。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所欠
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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