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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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148號
原   告  廖珠雪
被   告  林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嗣追加請求被
告應將位於原告所有之桃園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之越界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
查本件追加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89元
(計算式:23,700元(系爭土地102年度公告地價)×0.97平方
公尺(前開越界建物面積)=22,98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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